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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08)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位于娄底湘阳街的富华楼二栋第二单元六楼东边X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谢某所有。二、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谢某办理好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手结。诉讼费29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权利人谢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2008)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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