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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X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上海XX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百得利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号3D-392。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秀海,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吴忠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明,上海市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百得利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自2007年始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阀门共计人民币x元,截止2008年7月26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据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元。

被告上海吴忠仪表有限公司辩称,现实际欠原告货款x元,由于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故未及时付款,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吴忠仪表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百得利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325元,被告负担30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11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勤

书记员季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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