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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铁大桥局武广客运专线Ⅱ标项目经理部第二项目队新墙河特大桥南工区X镇许某村X组及原审被告岳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中铁大桥局五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易国良,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铁大桥局武广客运专线Ⅱ标项目经理部第二项目队新墙河特大桥南工区,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国良,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县X村X组。

原审被告岳阳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许某,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局五公司)、上诉人中铁大桥局武广客运专线Ⅱ标项目经理部第二项目队新墙河特大桥南工区(以下简称武广高速南工区)与被上诉人岳阳县X组(以下简称许某村X组)及原审被告岳阳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许某村委会)因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建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强、代理审判员陈值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闻丽担任记录。上诉人中铁大桥局五公司和上诉人武广高速南工区共同委托的委托代理人易国良、被上诉人许某村XX的“主要负责人”许某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许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许某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县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建华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闻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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