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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XX因道路行政处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X。

委托代理人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长沙县经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县XX。

被告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汨罗市X路。

负责人余XX,男,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邹XX,男,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胡XX,男,该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教导员。

上诉人黄XX因道路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09)汨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黄XX以已与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解为由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X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上诉人黄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波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贾尚书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湘平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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