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
被告王某丙,男,1964年8月16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陈莉娟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