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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诉安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田某、田某乙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荣某某,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田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委托代理闫文峰。

一审第三人田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

上诉人田某甲、田某乙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荣某某,上诉人田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被上诉人安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闫文峰,一审第三人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某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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