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田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荣某某,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田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委托代理闫文峰。
一审第三人田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
上诉人田某甲、田某乙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荣某某,上诉人田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被上诉人安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闫文峰,一审第三人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某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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