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0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隆回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谭某。

第三人阳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隆回县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以原告与谭某、阳某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谭某、阳某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郭兵凡

人民陪审员肖小荣

人民陪审员陈湘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