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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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初中文某,现租住汉台区X巷X号附X号,无业。身份证号(略)。系被害人底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回族,小学文某,住址同上,无业。身份证号(略)。系被害人底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义山,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某,汉中市X区X街X巷汉运司家属院X号楼一单元四楼X号,系汉运司勉县分公司驻汉中站调度员。身份证号码(略)。2011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汉中市X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被告人认罪书面建议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同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文某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之间量刑。经征询被告人文某同意适用该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提出被告人文某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要求将案件移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本案移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应由本院管辖,遂将该案退回本院。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娜依法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底某某、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义山、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文某到被害人底某租房处(汉台区X路园林管理处单身楼),底某因向文某索要文某先前从自己处购买毒品所欠毒资而发生争执,底某便持单刃折叠弹簧刀架在文某的左侧脖子处,二人遂撕扯在一起,底某的女友王某上前劝解,文某趁机将弹簧刀夺下,持刀朝底某右侧锁骨处戳一刀,底某又持玻璃杯朝文某头部猛砸数下,文某挣脱后逃离现场。底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底某系锐器由右锁骨上刺入右胸腔,刺破静脉血管及肺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

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底某某、陈某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文某赔偿丧葬费x元、赡养费x.90元、死亡赔偿金x元。

庭审中,被告人文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底某某、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发表以下意见: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要考虑手段及后果,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请求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文某到被害人底某租房处(汉台区X路园林管理处单身楼),底某向文某索要文某先前从自己处购买毒品所欠毒资因而发生争执,底某便持单刃折叠弹簧刀架在文某的左侧脖子处,二人遂撕扯在一起,底某的女友王某上前劝解,文某趁机将弹簧刀夺下,持刀朝底某右侧锁骨处戳一刀,底某又持玻璃杯朝文某头部猛砸数下,文某挣脱后逃离现场。底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底某系锐器由右锁骨上刺入右胸腔,刺破静脉血管及肺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归案后,其家人代为赔偿了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1、被告人文某供述。底某是自己舅舅的干儿子,跟自己从小就认识。2010年10月之后,自己在底某处吸了几次毒后,自己累计从他那里取了有3000多块钱的毒品没给钱,最近他一直找自己要钱。2011年1月11日自己舅舅生日时,底某问自己要钱,当时自己身上带了400元还要行人情,就给了底某100元,并说等事情(生日)过了再说。下午五点多,自己回到汉中后不久,底某给自己打电话让到他那里去。自己到后,底某从茶几上将一把水果刀拿上,从自己右侧将刀架在左侧脖子上,当时自己用手抓住他的手去夺刀,将刀夺过来后顺手在底某的右侧锁骨附近戳了一刀,撕扯时燕子(底某的女朋友)从身后抱住自己想把二人分开。自己戳了底某一刀后,他将自己衣服抓住向他怀里扯,用玻璃制品朝自己头上乱砸,砸的有七八下。自己将底某推开后就跑了。之后自己就打了110、120。急救人员到后,燕子将他们带上楼,自己就上了救护车,过了几分钟,燕子到救护车上找到自己说小三(底某)伤得很重。自己就跟她一起上了楼。看见底某躺在西墙边的沙发上,右侧锁骨处不停的流血,自己就对医生说先救伤重的,说完后自己就下楼了。回家取了点钱直接到汉中市中心医院看伤。回家时的路上自己还给110打电话说:将坛西路X巷口出事了,快点过来。到医院后还给110打电话问底某现在怎么样了,并说自己在汉中市中心医院看伤,时间不长,警察就过来了,将自己伤口处理了一下后,就被带走了。自己用刀戳底某时,因为当时自己脖子被刀弄疼了,心里有气,说没说什么记不清了。刀是一把单刃钢制弹簧刀,长约二十公分左右,

2、证人王某证言。因经济紧张,2010年12月25日前后,底某就给欠他钱的表哥文某打电话要钱,每次文某都满口答应但没有还钱。2011年1月10日底某又给文某打电话,当时底某说1月11日他干爹过生日,他为给他干爹办生日钱都花完了,让文某无论如何在今天(1月11日)给他还点钱,当时,文某答应先还2000元。1月11日,底某和自己还有文某都去给底某干爹过生日,下午5点多自己和底某返回租住处,回家后底某见文某还没有给他还钱很生气,便不断打电话催文某到租住处见面还钱。大约6点左右,文某一个人到了自己和底某的住处,底某问钱拿来没有,文某说他媳妇工资还没有打到工资卡上,只取了300元也给底某的干爹送礼了。底某很生气,从茶几下层取了一把红色手柄的单刃弹簧刀,打开刀身插在茶几桌面上,没等文某说话又拔下刀子扑到文某面前,左手抓住文某的衣领将其抵在沙发上,右手用刀逼着文某的脖子。文某从沙发上站起来抓住底某的手两人撕扯在一起。自己上前劝解并分开二人,刀子被文某夺去。之后文某拿刀走到底某跟前说“我胆子小,你以为我不敢”,说完用左手抓住底某衣领,右手持刀刺在底某右侧脖子朝下的位置,底某被刺后站了起来,刀挂在衣服上,自己给底某撕了卫生纸擦血并顺手把挂在底某衣服上的刀子取下来放在沙发后的床头柜上,返回时看见二人又撕扯在一起,底某用喝水用的玻璃杯猛砸文某的头,文某满头是血,自己又上前将二人分开,接着二人就停了手。文某从沙发上拿了一条毛巾捂住头就出门下楼了。自己见底某伤的非常严重,因用自己手机拨120打不通,就跑到楼下,文某当时一个人坐在路边人行道沿在打电话,自己让小卖部的一个男老板帮忙打120,打了几次才打通,自己返身上楼看了一下底某,因着急就又下楼等急救车,文某当时还在楼下打电话,过了一会,急救车来了,自己带医生到房里去抢救底某,经医生抢救,医生告诉自己底某已经不行了,自己下楼看见文某躺在救护车上,自己告诉他底某已经不行了,说完就又上楼了,文某跟了上来,还对医生说先抢救伤势重的,医生见文某也受伤了,便打电话叫救护车,接着文某就下楼了。医生又对自己说人已经不行了,让打110报警。于是自己用底某的手机报警,时间不长警察就来了。底某和文某都是吸毒人员,底某平时靠贩卖毒品赚钱供自己平时吸毒,文某吸食的毒品都是从底某购买的,从2010年11月份文某从底某这取毒品都是欠账,共约4000多元。刀子是红色木质钢制单刃弹簧刀,底某砸文某用的是茶几上的圆柱形玻璃杯,警察来后自己又见现场有一个破碎的玻璃烟灰缸,底某是否用烟灰缸打文某自己不清楚。

3、证人孟某证言。2011年1月11日晚上6点30分左右,自己在汉中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当班时接到120指挥中心派诊,自己叫上护士于18时40分许赶到目的地,就在汉台区X路市X街宿舍楼的楼口处,有一个20多岁的女孩正焦急的等我们,她把我们领到二楼,就在靠近楼梯口第一个房间内,靠西边墙边沙发上半躺姿势坐着一个受伤的小伙,经检查,只有一处在右肩锁骨位置、深达胸腔的刀伤。经急救没有反应,经探试确定停止呼吸、无法救治。自己将情况告知了死者的女友,并对死者底某的情况作了简单的记载。抢救过程中,从外面走进一个男子,当时头上、身上全是血,我们估计这个人就是和死者发生打架的人,这个男子进来后问伤者伤势如何,我们对他说情况非常严重,没有告诉他已经死亡的话。自己看情况严重就问站在一旁的底某的女友是否报警,她好像说已经拨打了110,自己又催促她再打一下110,随后这个女孩又再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时头上受伤的中年男子说他头上血流的很猛,让我们先给他包扎一下,自己说顾不上,让护士给中心医院120打电话让再来一辆救护车给头上受伤的男子进行救治。头上受伤的男子没说啥悄悄离开了。后来救护车来后没有找到头上受伤的男子,不知跑到哪里去了。我们在现场给底某施救了约四十多分钟,确定没救了。这时警察赶到,我们把情况简单介绍交接了一下后就离开了。底某是被一把折叠水果刀伤了的,我们去的时候没有看见,民警到后问了底某的女友,她说是刀伤了的,已经收起来了,后来拿出来看见是一把单刃水果刀,具体式样没看仔细。

4、证人邢某证言。2011年1月11日晚上6点10分左右,自己吃饭的时候听到自家房间西侧的墙上发出了两声巨大的碰撞声,听起来像是人的头部撞击墙壁发出的声响,紧接着又听见玻璃破碎、碎片掉在地上发出的声音,后面还听见女人说话的声音,因房门关着,具体说什么听不清,当时自己感觉隔壁邻居家可能发生了打架。吃完饭又过了好一会,自己出门看见西侧隔壁邻居家门口站着警察,直到民警找自己才知道隔壁邻居家发生命案的事。隔壁住了一男一女,大概是2010年5、6月份住过来的,具体干啥的等情况自己不清楚,平时也不打交道。

5、证人李某证言。2011年1月11日晚6时许,一个小伙子跑到自己商店里急慌慌说“赶紧帮忙打个120”,自己出于好心就打了120急救电话。这个小伙子是住在自己商店顶上二楼租房那个小伙子的朋友。这个男的40多岁,个头中等,当时他情绪很紧张,满头是血、血流的满脸都有,用手拿着一个毛巾把头捂着,让自己帮忙叫120后就离开了。自己没有到楼上去,现场怎样自己不知道。自己在楼下听到二楼楼板上像是有什么砸碎或掉在地上的响声,但响动不是很大,也没有听到其他响动。

6、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陕公(汉台)鉴(尸)(2011)X号。证明被害人底某系锐器由右锁骨上刺入右胸腔、刺破静脉血管及肺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8、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文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及对作案工具的辨认。

9、提取笔录。证明对被告人案发时所穿衣服上的可疑血迹依法予以提取的事实。

10、110接警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及其归案过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11、领条。证明被告人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事实。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文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虽离开犯罪现场但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自己所在的位置,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属于刑法规定的自首情形,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文某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继而引发犯罪具有一定过错,据此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部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据此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对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请的丧葬费于法有据,但计算过高,依据《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丧葬费为x.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请求的赡养费应为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诉请的x.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文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底某某、陈某某赔偿丧葬费x.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90元共计x.40元,扣除已先行赔偿的x元,被告人文某尚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底某某、陈某某x.4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给付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良

人民陪审员:李某平

人民陪审员:冯焕英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赵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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