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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史正梅,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系被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1日向被告郑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史正梅,被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陈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7日19时35分,原告驾驶豫x号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练线51km+195m处时,与同方向停在道路上的被告郑某某驾驶的豫x号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先后在温县人民医院和郑某大学一附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外伤性肠子膜破裂、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额面部损伤。现在原告仍不能下床,还需二次手术,原告现已花去医疗费x元,家庭已外债累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x元、误工费5021元、护理费x元、营养费1410元、生活补助费2820元、交通费944元、邮寄费336元)x元的30%,计款x.80元。

庭审中原告以笔误为由,将医疗费x元变更为x元,其它诉讼请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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