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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勉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仁,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勉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玉才,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原告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勉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2日签订一份《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一、联合开发及挂靠的基本原则:乙方(即被告)全额出资,将甲方(即原告)位于(汉台区)前进东路宗地20.904亩在不办理过户的前提下,按每亩35万元付款。甲方负责出据所有申报文件,协助办理规划申报等事项,乙方自行运作,开发建设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理,房屋销售的全部收入归乙方所有,从报建、审批、设计、招投标、施工、售房时的各项税费、规费均由乙方交纳。在开发建设该宗地时的相关法律,由乙方认真遵守,并自负债权、债务和法律、法规的责任。二、宗地的四邻界址……三、联合开发及挂靠的实施办法:1、不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仍以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和房屋销售。2、由乙方按该宗地总面积20.904亩进行投资开发建设,该宗地申报立项、定址、取名由乙方自理,并按每亩地价x元计算,总计x元;分二次付款,联合开发协议签订两日内首付土地款x元,在协议书签订后十日内再付x元,定点放线开工十日内付x元。3、如不按协议约定付款,视为违约。违约后的处罚为:(1)应按付款总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2)每亩地价调高壹万元整。……5、该宗地的开发建设,由乙方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用总计x元,不管盈亏今后乙方不再交纳任何管理费用。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甲方应在乙方付清第一次地价款500万元后将该宗地交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乙方在付清第一次价款后在8月底前保证乙方设计勘探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不能按期交地应按付款总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每亩地价下调壹万元整。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其它:2、乙方如需在付清全部地价款后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同意和支持。乙方应自行联系,全部承担办理土地过户时所交纳的各种税费,土地一旦过户,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自动失效。3、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应向对方承担2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无效,对双方往来帐务资金进行清算,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本息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勉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确认双方于2006年7月22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无效,并不再履行;双方之间原联合开发房地产协议项下的土地由原告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开发。

二、由原告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被告勉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款及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税费共计326.9756万元(不包括原告已扣除并经胡亮同意的其名下投资款250万元,原告与胡亮之间的债权债务另案处理),该款已于2010年3月18日全部付清。

三、由原告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勉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二条款项自支付之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资金占用损失费x元。限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由胡亮个人向原告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30万元借条一张,由胡亮、邓某某、徐平安三人共同向原告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50万元借条一张,因该两笔款项共计80万元直接支付给了汉中市国土资源局用于本案土地使用性质变更事宜,故该80万元借款不予归还,该两份借条自2010年3月18日起失效(被告已于2010年3月18日将变更本案土地使用性质时缴纳费用的票据交给原告)。

五、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原告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庞军权

审判员陈朝晖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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