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X区房产局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个体户,住(略)。
上诉人沈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邵莉茜、代理审判员蒋立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定于2010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沈某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代理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