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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姜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54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男,35岁。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姜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李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向李某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李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建华

审判员姚敦贵

审判员周立军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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