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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耒阳市金华学校为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金华学校,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蓝天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洪波,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爱连,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亚平,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耒阳市金华学校为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0)耒巡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8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同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耒阳市金华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贺洪波,被上诉人刘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廖某某、委托代理人段亚平、罗爱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对于刘某乙是否构成伤残的事实未予查清,系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0)耒巡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耒阳市金华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何利国

审判员蒋立新

审判员罗国潮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易薇

校对责任人:蒋立新打印责任人:王易薇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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