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转为监视居住(略)。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8时许,在杞县X镇X街,被告人王某与孙某家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将孙某打伤并至其流产,经法医鉴定孙某伤情为轻伤。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x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王XX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高红卫

审判员侯宪忠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顺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