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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法律出版社诉被告王某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法律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

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江辉,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慧,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法律出版社诉被告王某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法院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律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法律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罗源

审判员李芳仪

人民陪审员李树藻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罗源打印责任人龙娟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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