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法律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
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江辉,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慧,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法律出版社诉被告王某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法院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律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法律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罗源
审判员李芳仪
人民陪审员李树藻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罗源打印责任人龙娟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