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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x,女,193x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村x弄x号x室。

申请人金x要求宣告钱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金x诉称,丈夫钱x于2009年8月3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昏迷不醒,尚在医院治疗中,经鉴定为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现为保护钱x的民事权益,故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金x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钱x,男,192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村x弄x号x室。钱x与金x系夫妻。2009年8月30日,钱x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医院抢救治疗,目前在上海x医院治疗中。2010年4月29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x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2010年6月,申请人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并提供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钱x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金x系钱x妻子,申请人要求自己担任钱伯铨监护人的诉讼请求,亦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钱伯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金x为钱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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