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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司某。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郑某某,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洪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占、郑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某诉称:原、被告于196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当年5月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女王某伟、王某伟现均已成家立业。原、被告均已分别从郑某市百货公司某西商店和郑某财经学院退休。从2010年6月份开始,原告发现不断有人到家要账,使原告的生活不得安宁。原告从侧面得知被告以能够为他人找工作为由收取别人的一些钱财,并向别人出具欠条或借条。但被告所得钱财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也不知去向。原告为了平息事端,也为了帮被告一把,拿出自己一辈子的积蓄15万元替被告还债,并于2011年8月份将婚后的房屋卖掉抵债,现原、被结婚近50年,却落得老无所养、老无所依,自己整日收到电话骚扰,处在极度恐惧中,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判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由被告自己偿还。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2年5月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婚生女王某伟和王某伟现均已成家立业。原、被告原分别为郑某市百货公司某西商店和郑某财经学院工作人员,现均已退休。原告发现从2010年6月份开始,不断有人到家要账。原告认为该行为使原告不能正常出入家门,整日受到电话骚扰,原告处在极度恐惧之中,不能正常的生活。原告从侧面得知被告以能够为他人找工作为由收取别人的一些钱财,并向别人出具欠条或借条。原告认为被告所得钱财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也不知去向,现原、被告结婚近50年,却落得老无所养、老无所依,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由被告自己偿还,但原、被告无法证明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债务的存在及数额,本院经核实也无法查明原、被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的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由被告自己偿还,但无法证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债务的存在,本案其他材料也无法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由被告自己偿还的诉讼请求,无相关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的个人债务,被告和债权人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和被告王某各承担75元;余额150元退还原告司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洪涛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楚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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