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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

被上诉人赵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福,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丙,女。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被上诉人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彭某福、赵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赵某甲系赵某乙、黄某之女,赵某乙与黄某于2007年9月在该院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赵某甲归赵某乙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元,赵某乙与黄某所生男孩赵某甲归被告黄某抚养。现因物价上涨,原告已读中学,学习方面的开支逐年增加,原告向该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做母亲的应尽责任,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原告学费、医药费的50%。另查明,赵某乙每月工资1200元,黄某每月工资1800元,奖金每月约600元,共计24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7)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工资条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该院予以确认。

原审认为,父母抚养小孩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随着年岁增长,生活、学习费用增加,原告要求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医药费负担一半,其要求过高,因被告还另外抚养一男孩,故在被告现在的负担能力范围之内,适当增加抚养费用,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二某、第8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黄某从2011年9月起在原给付原告抚养费150元的基础上,每月增付100元的抚养费(共计250元)给付原告赵某甲。二、驳回原告赵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黄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父亲离婚时,两个小孩一人抚养一个,由于当时上诉人抚养的小孩花费少,所以上诉人自愿给被上诉人每月150元生活费。现在,上诉人抚养的小孩已经读初中,每学期学费4000元左右,每月生活费800元,而上诉人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上诉人已经不堪重负,无力再承担增加的抚养费。被上诉人的父亲身体健康,每个月有1200元的收入,被上诉人的祖父母都有退休工资,且有120平方米的房子,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完全有能力承担被上诉人的学费和生活费,因此,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赵某甲辩称,上诉人每月支付被上诉人250元抚养费是合情合理的,请求维持原判。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上诉人提供收入证明一份,拟证明上诉人近半年来的收入情况。经庭审质证,上诉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黄某2011年1月-6月份工资及奖金收入每月平均为2,700元左右。被上诉人在公立学校读初三,上诉人抚养的小孩在衡阳市一中读初二。上诉人已经再婚,其丈夫亦有一子在读高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予以支持: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父亲于2007年9月离婚时各负责抚养一个小孩,考虑到上诉人收入高于被上诉人的父亲,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另外承担每月150元的抚养费。目前,上诉人月收入虽高于被上诉人的父亲,但上诉人抚养的小孩在私立中学读书,学费及生活费用较高,同时,上诉人再婚后,其丈夫亦有一子在读高中,故其经济负担较重。而被上诉人目前在公立中学就读,学费负担较轻,且从被上诉人父亲及其祖父母目前的收入来看,被上诉人当前正常学习、生活并无困难。综上,被上诉人目前提出的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符合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每月给被上诉人增加抚养费150元,系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某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赵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龙巍

代理审判员周隽斓

代理审判员代立华

二○一一年十月二某一日

书记员刘晨

校对责任人:代立华打印责任人:刘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某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某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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