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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某农副业基地诉被告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x农副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施x,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

被告黄x。

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x农副业基地诉被告黄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健公开进行审理。

经查明,原告与上海瀛生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3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500亩土地出租给上海瀛生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养殖成、扣蟹,租期自2006年4月1日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合同期满后上海瀛生实业有限公司仍有部分合同义务未履行,尚欠原告2007年度土地租金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8年度土地租金300,000元,合同到期后,至2009年3月方归还土地。被告于2009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2007年所欠土地租金100,000元,2008年所欠租金300,000元,共计400,000元,并承诺于2009年10月底前归还100,000元,于2009年11月底之前归还100,000元,2009年12月底前归还200,000元,如违约则自愿承担2009年第一季度合同到期后未归还土地前之租金75,000元及蟹塘平整费125,000元。后原告经催缴,被告未偿付,故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x结欠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x农副业基地租金人民币350,000元,该款分别于201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

二、如被告黄x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人民币475,000元扣除被告已付钱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该款被告已当庭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2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健

书记员张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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