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甲,女,汉族,36岁。
委托代理人鲁某乙,男,62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汉族,41岁。
上诉人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鲁某甲于2010年10月27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鲁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鲁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丕国
代理审判员左卉
代理审判员龚哲羲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