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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鲁某甲与被上诉人熊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甲,女,汉族,36岁。

委托代理人鲁某乙,男,62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汉族,41岁。

上诉人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鲁某甲于2010年10月27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鲁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鲁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丕国

代理审判员左卉

代理审判员龚哲羲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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