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现在广西南宁女子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x。
原告孙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美霞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7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文丽担任记录。原告孙某、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原告孙某与被告梁某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5月14日到南宁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开始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梁某与原告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已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美霞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