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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澧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澧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飞,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原审原告)马传法(曾用名马X),男,46岁。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41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澧县X镇卫生院,住所地澧县X镇梦溪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某。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澧县人民医院)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09)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湘医鉴(2009)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判令其承担医方主要责任的10%。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5日晚上8时左某,马传法骑摩托车回家,不慎摔倒受伤。马传法的家人得知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0分钟后,澧县X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梦溪卫生院)将马传法接到该院治疗。入院检查马传法右侧大腿被动体位,大面积红肿、青紫瘀斑、疼某、活动困难,下肢远端皮肤红润,无发凉及感觉异常,余肢体活动自如。由于停电,梦溪卫生院无法进行透视检查,便将马传法送往澧县人民医疗进行透视检查。澧县人民医院进行透视检查后说没有骨折,只是肌肉损伤,没有大的问题,建议回梦溪卫生院治疗。梦溪卫生院诊断马传法为:右大腿软组织多处挤压伤;右大腿皮肤多处擦伤;右耻骨骨折筋膜综合症深静脉栓塞予卧床休息、消炎、止血、止痛等。当晚,梦溪卫生院给马传法再次进行了透视检查,仍未照出骨折,仅给马传法进行消肿止疼某疗。马传法自感受伤部位越来越肿,越来越疼。2008年7月6日下午,疼某难忍的马传法强烈要来转院。梦溪卫生院同意转往澧县人民医院治疗,但遭拒收。马传法随即转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该院透视检查,发现马传法右腿骨折,多根静脉形成血栓,表示发现骨折太迟,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该院无法治疗,建议随即转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治疗。马传法随即转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会诊后认为:马传法的损伤在7-8小时内发现并治疗是可以治好的,已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该院只能尽最大努力保住马传法的右腿。经过一天半的抢救,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认为已无法保住马传法的右腿,如不截肢,有生命危险。马传法迫不得已接受了截肢治疗。马传法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截肢手术治疗至2008年7月14日转往澧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于同年7月22日出院。根据马传法的申请,依法委托湖南省医学会对此医患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2010年11月15日,湖南省医学会作出湘医鉴(2009)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本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梦溪卫生院承担90%,澧县人民医院承担10%)。对患者的医疗护理的医学建议:装配假肢。精博康复器材公司出具证明认为患者马传法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型假肢,型号为x普通髋关节假肢,其价格为x元人民币整,正常情况下使用年限为4年,每年维修费约占假肢款总额10%。假肢赔偿年限按中国人平均预期寿命73周岁计算,装配训练时间约为30天,需1人陪护,食宿费用50元/人/天。马传法的损伤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5级伤残。马传法之父马远海出生于X年X月X日,之母卢昌先出生于X年X月X日,均健在,且育有一子一女。马传法的伤残损失共计x.89元,其中医疗费x.71元、误工费1159.26元(2009年度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45.75元÷30×17)、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0元/天×17天)、陪护费2318.52元(2009年度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45.75元÷30天×17天×2人)、残疾生活补助费x.66元(湖南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4020.87元/年×30年×60%)、马传法已装一次假肢,支付费用x元,尚需装配6次假肢需费用x元(x元×6次)、需残疾用具维修费x元(x元×10%×28次、被扶养人生活费5335元(常德市居民2009年度最低生活保障1067元/年×5年×2人÷2人)、交通费2142元、精神抚慰金8041.74元(湖南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4020.74元/年×2年)、伤残等级鉴定费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马传法的伤残损失共计x.89元,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赔偿马传法损失x元,澧县X镇卫生院赔偿马传法损失x元,共计x元,此款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清结,余下的损失由马传法自行承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206元,由澧县X镇卫生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06元,减半收取2603元,由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审判员柳萌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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