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杨某乙、汪某与被上诉人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49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郭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又名末X,男,64岁。

委托代理人卢进初,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乙、汪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乙、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丰,被上诉人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进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丕国

代理审判员左卉

代理审判员龚哲羲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