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49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郭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又名末X,男,64岁。
委托代理人卢进初,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乙、汪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乙、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丰,被上诉人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进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丕国
代理审判员左卉
代理审判员龚哲羲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