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福鼎市增坪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X街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亮、罗某某,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宁德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锦融大厦A楼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峰,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市增坪搬运有限公司因诉宁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福鼎市人民政府已与福鼎市X街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增坪村委会)及上诉人协商,愿意以划拨其他地块的方式补偿增坪村委会,增坪村委会再相应地补偿上诉人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市增坪搬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某钦
代理审判员史寅超
代理审判员许秀珍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贾晓燕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