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周某信、周某佳、庞某、谭某、阳某:
关于邹某、周某信申请执行周某佳,庞某,谭某,阳某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隆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某佳、庞某、谭某、阳某己于2011年6月10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