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略),系花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段营欣,湖南彭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振湘,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花某甲与上诉人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年11月4日作出的(2010)楼民初字第185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邵莉茜、蒋立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花某乙、段营欣,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1856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人花某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花某甲;上诉人刘某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