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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翁某与被上诉人邓某、彭某乙、龚某,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春,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略)。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先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路中国人寿大楼一、二楼大厅。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上诉人翁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彭某乙、龚某,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春汉,代理审判员夏磊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2元,退还上诉人翁某。

审判长柳春龙

审判员甘春汉

代理审判员夏磊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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