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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三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2009年5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三原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0年9月20日被三原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东安、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史某、陈凯(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在三原县招商大道金瑞公司附近,挡住去金瑞公司上班的郝冲、王娜(女)二人,即对郝冲拳打脚踢。后史某抢走郝冲手机一部,现金154元,陈凯将王娜拉到路边的麦地里,强行抢走手机一部。后陈凯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史某逃跑。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时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殴打、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1000元,下余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唐香

审判员崔瑾

审判员谢公池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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