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乙,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陈某丙,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略)-4。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本院在执行原告彭某乙与被告陈某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1)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丙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支公司均已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王小兵
执行员金述林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