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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刘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冯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桑树坪矿病退职工。

被执行人刘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桑树坪矿退休职工。

冯某申请执行刘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XX已履行完民事调解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XX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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