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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王某甲、石泉县大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申请执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基本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王某甲,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石泉县大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基本信息略。

机构代码:(略)-X。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基本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甲、石泉县大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费x.5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王某

执行员王某兵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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