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某某,男,58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黄某某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1)湘平法立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判处黄某斌和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之间的平江县X街X号房屋买卖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诉的房屋买卖纠纷,平江县人民法院已于1996年6月4日作出了(1996)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对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行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