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
被告上海x防伪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龚x与被告上海x防伪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恢复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按人民币2916元/月的标准支付2008年12月26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2、支付2008年度效益奖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龚x与被告上海x防伪材料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2月25日终止;
二、被告上海x防伪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龚x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龚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菁
审判员董鹏
代理审判员庄建英
书记员刘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