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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诉上海x防伪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

被告上海x防伪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龚x与被告上海x防伪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恢复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按人民币2916元/月的标准支付2008年12月26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2、支付2008年度效益奖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龚x与被告上海x防伪材料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2月25日终止;

二、被告上海x防伪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龚x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龚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菁

审判员董鹏

代理审判员庄建英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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