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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举,岳阳市九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区沿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肖某与被告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2011年3月7日经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标的额超出了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为由裁定移送本院。本院审查认为,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因资金原因导致主导项目未启动而遗留大量问题,现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多个以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为便于均衡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依法稳妥处理好各类纠纷,本案交由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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