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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张某与被申诉人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诉人张某与被申诉人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岳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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