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诉人张某与被申诉人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岳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