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1)岳中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
关于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岳环限缴字(2011)第X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岳中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岳环限缴字(2011)第X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与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经协商和解,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自动缴纳排污费,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