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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岳中行终字第8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X镇城南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谭泽华,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X镇城南居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许铭,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甲因规划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10)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泽华、程某乙,被上诉人岳阳县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许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9月,岳阳县公布的该县县城2001年至2020年总体规划将原告所在的该县县城城南河的两侧列为严格控建地段。程某甲在该地段上有其父留下的一栋平房。2008年,程某甲在该平房旁未办任何手续又建了一栋平房用于养殖,被告岳阳县规划局发现后于当年10月向程某甲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但程某甲自行拆除,反而不断完善相关设施。2010年9月27日,被告又向程某甲下达了岳县规拆决字〈2010)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程某甲行拆除违规建筑并恢复原状。程某甲服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判决认为,被告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正确,程某甲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判决:维持被告岳阳县规划局于2010年9月27日对原告程某甲作出的岳县规拆决字〈2010)第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程某甲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岳阳县规划局要求其拆除的房屋系祖传的老屋,不是违规建筑,不应拆除,并且该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程某甲未到位,等等。

岳阳县规划局答辩提出,上诉人上诉提出的理由均不是事实,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程某甲上诉提出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明霞

审判员贾尚书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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