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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71年生。

委托代理人赵XX,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男,1972年生。

委托代理人马XX,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48年生系被告王XX之父亲。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王天福、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原告打骂,自从儿子出生后,双方矛盾加剧,2001年已经和被告分居,感情名存实亡。2008年源汇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的脾气性格仍然没有改变,对我还有家庭暴力。另外被告并不是像答辩状所说的有精神病,原告不是精神病人,只是性格孤僻、古怪,不想与外界交流,与普通人群有差异,是心理疾病的表现。现在对家庭不履行正常的义务,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故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XX未到庭,其代理人辩称分居不是事实,原告是2009年6月份和被告分居至今不到6个月,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对其实施暴力。被告王XX患有精神病,需要原告的照料、看护和精神上的抚慰,尽力帮助治疗,若经过一段的治疗和恢复期,一定会康复。以前原告也生过病,被告没有嫌弃原告,给予了原告精心的治疗。故原告应当给予被告医病和康复的机会,他们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法院应当给原被告一个恢复感情的机会,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基础牢固,于1998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15日婚生一子取名王英凡。儿子出生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08年5月12日被告王XX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病史4年。2009年11月20日漯河市精神病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为:病史5年,主要表现眠差,恐惧不安,疑心不出门,时轻时重,心肺正常,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以上事实有医院诊断证明2份、判决书一份、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共同经营家庭生活。原被告婚后不注意双方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王XX婚后患有精神疾病也造成双方沟通出现问题。法律规定夫妻之间依法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今被告有病,原告应多体谅和关心,并积极医治。原告在被告身患疾病时提出离婚,是放弃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行为。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2001年分居,被告有家庭暴力,因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又不予认可,故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本院认为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体谅、互相扶持,还能共同生活下去。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尚耀武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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