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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邓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县人,**文化,住(略)**市场。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周某,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略)****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又名高X),女,19**年*月*日出生,*族,**县人,**文化,住(略)**市场。

高某、邓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略)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7)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某与案外人李某、周某向湖南省高某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某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09)湘高某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略)人民法院(2007)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本案就财产处理部分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焦蔚

审判长李某斌

代理审判员王继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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