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岳中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东省XX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X,公司于2002年6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1080万元,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X区江西世纪豪庭03-15A。
诉讼代表人杨XX,女,广东省XX市XX有限公司股东,系被告人林XX之妻。
被告人林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XX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XX市。2009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逮捕。现押湖南省岳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XX、李XX,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3日以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东省XX市怡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林XX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杨XX在送达起诉书后无法联系,不知去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告单位广东省XX市XX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的审理。
审判长张定中
审判员陈辉
人民陪审员涂毅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