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卢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陕西华庸(略)事务所(略)。
被告府谷县X乡字峁沟煤矿,住所地府谷县X乡。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男,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陕西济众(略)事务所(略)。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府谷县X乡字峁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刘某某及被告府谷县X乡字峁沟煤矿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3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字峁沟煤矿井下拉煤时,被顶板掉下石块砸在其颈椎上,致其受伤,后被矿方送至神东医院抢救,被诊断为1、C2椎体骨折伴不全瘫。2、C5、6椎间盘突出,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经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原告卢某某属工伤,经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卢某某劳动功能障碍为四级。后原告向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2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原告卢某某不服,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停工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安置家庭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福利费、伤残津贴、缴纳养老金、缴纳工伤医疗保险共计x元。并保留劳动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府谷县X乡字峁沟煤矿自愿在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卢某某原告停工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安置家庭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福利费、伤残津贴、缴纳养老金、缴纳工伤医疗保险共计x元(扣除原告已向被告借款x元,被告再一次性给付原告x元)。
二、原、被告自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府谷县X乡字峁沟煤矿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向奇
代理审判员郝鹏举
代理审判员王霞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