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2年2月7日上午9:30在本院白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2年2月7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判员何松竹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