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陕西省府谷县人,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略),现住(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的抚养按照女儿意愿选择;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简要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2年7月同居,并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于X年X月X日生有一女,取名赵某,于X年X月X日生有一女,取名赵某。2002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在府谷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而经常争吵,2008年农历12月底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海尔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29英寸彩电一台、灶具一套、被褥四床。双方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康志田2000元、康连旺1000元、魏满鹃5000元、吕鹏芳2000元、吕培芳2000元、郭治德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赵某随被告赵某某一起生活,被告自愿承担抚养费;婚生女赵某随原告杨某某一起生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海尔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29英寸彩电一台、灶具一套、被褥四床,原告杨某某自愿放弃,归被告赵某某所有。

四、原告自愿给付婚生女赵某生活教育费x元,其中当庭支付5000元,剩余5000元于每月10日支付1000元至2010年11月10日前支付完毕。

五、夫妻共同债务,其中欠郭治德x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欠康志田2000元、康连旺1000元、魏满鹃5000元、吕鹏芳2000元、吕培芳2000元,被告赵某某自愿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李军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彦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