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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诉商评委,第三人古珀行珠宝公司商标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戴某古珀行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建林,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睿杰,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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