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戴某古珀行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建林,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睿杰,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