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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武国荣、田某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伍某、田某履行宁城校人调字(2011)X号调解书,立即停止对申请人余某修建房屋出檐施工的侵害,在执行过程中,余某房屋出檐施工已竣工,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宁

审判员张小玲

审判员徐智伟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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