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伍某、田某履行宁城校人调字(2011)X号调解书,立即停止对申请人余某修建房屋出檐施工的侵害,在执行过程中,余某房屋出檐施工已竣工,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宁
审判员张小玲
审判员徐智伟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