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仁化县X镇X村X组X号。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住(略)-X号。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高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美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