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
被告上海某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上海某化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军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金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窗口主持调解,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上海某化纤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化纤有限公司定于2010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化纤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前为原告沈某某补交2004年2月至2009年10月上海市X镇保险中的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
三、原告沈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军花
书记员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