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
被告储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储某于2010年6月29日之前连同其所有物品搬离上海市X路X弄X号;余某于储某搬离时退还储某房屋押金人民币75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余某、储某各半负担;退还余某人民币4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