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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被告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

被告储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储某于2010年6月29日之前连同其所有物品搬离上海市X路X弄X号;余某于储某搬离时退还储某房屋押金人民币75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余某、储某各半负担;退还余某人民币4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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