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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城郊信用社申请执行魏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略)城郊信用社。

负责人朱某,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魏某,男,46岁,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略)人民法院(2007)鹿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账号(略)的工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玉玺

审判员侯钦民

审判员万志勇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翟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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