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教师。
被告郭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安塞县X镇政府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经和被告和好,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包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